電子工業部國內展覽管理條例
日期:2016-04-27 / 人氣: / 來源:
電子工業部國內展覽管理暫行辦法
(1995年10月25日電子工業部發布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展覽會是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展示發展成就、擴大宣傳、樹立形象、開拓市場、進行技術交流和促進經貿合作的有效途徑之一。部積極支持企事業單位舉辦和參加有利于企事業發展的各類展覽會。為提高部系統國內展覽的質量,避免重復辦展現象,使電子展覽會專業化、定期化、規?;?、規范化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展覽會,是指在國內舉辦并向社會開放,由國內企事業單位參加的成就展覽會、商品展覽會、展銷會、經貿展覽會、以展覽或陳列方式舉辦的經貿洽談會、技術交流會等。不包括單位個人或少數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內部展覽會。
第三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展覽會實行審批、備案制度。
第二章 展覽計劃的歸口管理與申請
第四條 部成立以部領導為組長,部有關司局領導參加的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,審查、審批部的年度展覽計劃,領導部系統的展覽工作。領導小組下設部展覽辦公室,負責展覽計劃的擬定、平衡、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 展覽會的主辦單位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展覽計劃報部展覽辦。展覽計劃的內容包括:展覽會的目的、名稱、主辦單位、地點、規模、時間、展期、展出內容、展覽實施方案等。
第六條 部展覽辦根據辦展單位的申請計劃統一審核,商有關司局后形成電子工業部國內展年度計劃,報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審批。重要展覽由展覽工作領導小組報部長辦公會審定。
第三章 主辦單位與展覽的分類、審批
第七條 展覽按主辦單位劃分為三類:
(一)以部名義主辦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體現電子部整體形象,以重大項目、重點工程的展示或成就匯報為主要內容,是部系統內層次最高的展覽會。展覽會的新聞發布、開幕式等活動由部領導或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參加,展覽會的各項工作由部統一籌劃和組織,也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。展覽計劃由部展覽辦根據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發文批復。
(二)由有關單位主辦,以部外義或部司局名義贊助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以產品或系統的展示、洽談和交易為主要內容。展覽會的新聞發布會等活動可視情況由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參加。開幕式可視情況由部領導或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參加。展覽的各項工作由主辦單位組織和辦理。展覽計劃由部屬展覽辦根據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發文批復。
(三)由有關單位自行主辦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,以主辦單位名義招展、組織的展覽。展覽會的新聞發布、開幕式等活動原則上部不派人員參加。展覽計劃報展覽辦備案,部展覽辦將審批意見口頭答復主辦單位。
(四)由國務院綜合部門主辦,各部委參加的全國綜合性展覽,參照本章第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審批的依據與要求
第八條 部展覽辦對各單位申報的年度展覽計劃的統一平衡、歸口協調和審批依據如下:
(一)展覽會必須注重體現社會效益和有利于提高參展單位的經濟效益。
(二)展覽會必須避免過分集中和重復,應體現專業化、定期化、規?;纫?。
(三)主辦單位以往辦展的組織管理水平和效果。
(四)部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。
第九條 年度展覽計劃原則上每年審批一次。各主辦單位對業經批準的展覽計劃,應嚴格執行,不得隨意更改。如因故提前、推遲或停辦,主辦單位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部展覽辦,要求批準變更計劃。
第十條 各主辦單位在每次展覽結束后1個月內,將展覽會書面總結材料報部展覽辦。
第十一條 申請以部名義贊助的展覽計劃,未經部批準,主辦單位不能擅自以部贊助支持的名義進行招展。若違反本辦法規定,部展覽辦將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,并做出嚴肅處理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展覽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由部展覽辦報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定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(1995年10月25日電子工業部發布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展覽會是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展示發展成就、擴大宣傳、樹立形象、開拓市場、進行技術交流和促進經貿合作的有效途徑之一。部積極支持企事業單位舉辦和參加有利于企事業發展的各類展覽會。為提高部系統國內展覽的質量,避免重復辦展現象,使電子展覽會專業化、定期化、規?;?、規范化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展覽會,是指在國內舉辦并向社會開放,由國內企事業單位參加的成就展覽會、商品展覽會、展銷會、經貿展覽會、以展覽或陳列方式舉辦的經貿洽談會、技術交流會等。不包括單位個人或少數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內部展覽會。
第三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展覽會實行審批、備案制度。
第二章 展覽計劃的歸口管理與申請
第四條 部成立以部領導為組長,部有關司局領導參加的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,審查、審批部的年度展覽計劃,領導部系統的展覽工作。領導小組下設部展覽辦公室,負責展覽計劃的擬定、平衡、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 展覽會的主辦單位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展覽計劃報部展覽辦。展覽計劃的內容包括:展覽會的目的、名稱、主辦單位、地點、規模、時間、展期、展出內容、展覽實施方案等。
第六條 部展覽辦根據辦展單位的申請計劃統一審核,商有關司局后形成電子工業部國內展年度計劃,報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審批。重要展覽由展覽工作領導小組報部長辦公會審定。
第三章 主辦單位與展覽的分類、審批
第七條 展覽按主辦單位劃分為三類:
(一)以部名義主辦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體現電子部整體形象,以重大項目、重點工程的展示或成就匯報為主要內容,是部系統內層次最高的展覽會。展覽會的新聞發布、開幕式等活動由部領導或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參加,展覽會的各項工作由部統一籌劃和組織,也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。展覽計劃由部展覽辦根據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發文批復。
(二)由有關單位主辦,以部外義或部司局名義贊助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以產品或系統的展示、洽談和交易為主要內容。展覽會的新聞發布會等活動可視情況由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參加。開幕式可視情況由部領導或部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參加。展覽的各項工作由主辦單位組織和辦理。展覽計劃由部屬展覽辦根據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發文批復。
(三)由有關單位自行主辦的展覽。此類展覽是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,以主辦單位名義招展、組織的展覽。展覽會的新聞發布、開幕式等活動原則上部不派人員參加。展覽計劃報展覽辦備案,部展覽辦將審批意見口頭答復主辦單位。
(四)由國務院綜合部門主辦,各部委參加的全國綜合性展覽,參照本章第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審批的依據與要求
第八條 部展覽辦對各單位申報的年度展覽計劃的統一平衡、歸口協調和審批依據如下:
(一)展覽會必須注重體現社會效益和有利于提高參展單位的經濟效益。
(二)展覽會必須避免過分集中和重復,應體現專業化、定期化、規?;纫?。
(三)主辦單位以往辦展的組織管理水平和效果。
(四)部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。
第九條 年度展覽計劃原則上每年審批一次。各主辦單位對業經批準的展覽計劃,應嚴格執行,不得隨意更改。如因故提前、推遲或停辦,主辦單位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部展覽辦,要求批準變更計劃。
第十條 各主辦單位在每次展覽結束后1個月內,將展覽會書面總結材料報部展覽辦。
第十一條 申請以部名義贊助的展覽計劃,未經部批準,主辦單位不能擅自以部贊助支持的名義進行招展。若違反本辦法規定,部展覽辦將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,并做出嚴肅處理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展覽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由部展覽辦報部展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定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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